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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落地分析与企业办税人员应对实务探讨

2020-03-13 21:26:06 进项 税额 增值税


前言:数天前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了从一月份开始生活服务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业等行业取得的收入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了,但是文件出台后企业的办税人员在如何落地层面也各自有各自的理解。而总局新鲜出炉的2020年度4号公告刚好圆满解答了这个问题。

下文笔者将对文件相关条款一一进行解读,并在实操层面举例说明,希望能为各企业2月份的报税、账务处理工作起到帮助作用。

国家税务税务总局2020年4号政策核心条款实操分析:



条款解读:

1、该条款免除了企业的税收优惠备案程序,使得企业可以直接通过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2、具体到申报表的填列,假设A公司所有业务均为6%的旅游服务,1月共收到11060元现金,开具专票1000元(不含税),开具普票1000元(不含税),笔者认为的填写方式见下图所示:

Step1:填列增值税附表(一),可以先获取一表集成数据,再删去“开具其他发票”处金额,仅保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



Step2:填列附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特别注意:个人理解在选择免税性质部分应选择“其他”项,因抗击疫情仅为临时性政策,所以目前税总可能暂时没有更新申报系统的模块,只能选择包治百病的其他了。


条款解读:

本条款明确了开具普通发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再次明确了开具了专业发票的收入部分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只有在能够追回开出发票的情况下才在2月份申报期把相关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否则强行比对通过存在一定风险。

注:这里大家可能有疑问了,难道普通发票不采用一表集成数据就能申报了吗?这里明确表示如果公司在1月份开具了有税率的普通发票,本月申报期内也可以把开局普通金额部分的金额删掉然后进行申报。


条款解读:

该条款属于常规条款,本申报期大可以直接做更正处理,退税还是比较麻烦的。


后续账务处理建议:

已经出了财务报表的企业应该于2月份补做账进行处理,未出财务报表单位可以于2月份补做账,保证2月份账务与增值税申报表相符。

1、收入类账务处理

1)1月份已出报表账务调整:贷记收入正数、销项税的负数;

2)冲减税金计算口径(假设所有收入全部属于优惠行业范畴):

建议仅冲减除开具专票以外部分收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入如无追回希望则不予进行冲减。

3)2月份新发生的优惠范围内应税业务,根据收到款项或应收账款全额计入收入,而非税收优惠服务范畴则保持不变,举例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旅游餐饮住宿收入等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物房屋出租娱乐服务收入等

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


2、成本类账务处理

1)借记成本费用、贷记进项税额转出;

2)进项转出金额计算方式计算口径:

财税〔2016〕36号)附件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实操建议:

建议企业从本月开始暂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的账务与税务处理,待疫情中止后一依据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精神统一对所属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进行清算,相信这样即符合总局历史文件精神,而且能最大程度便利企业的办税人员,也能更大程度为企业实现减负(提升企业现金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十二、问: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占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乘以当月全部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该办法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特别注意: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包含企业购进或者租入固定资产所取得的进项税票以及为应税服务专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开票系统处理:

需要将生活服务业、旅游业等开票税目中的“税率”改为免税,同时停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有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建议额外收取6%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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