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汪志三等人集资诈骗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汪志三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1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
一审开庭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起,被告人汪志三等人利用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立的“中佳易购”电子商务平台,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打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幌子,以所谓“消费返利”经营为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立资金池,以“全额返还商家保证金、赠送会员3倍消费积分、积分可以再次消费”为诱饵,采用开推介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并通过发展区域经理诱骗、吸引商家加盟,共计向全国各地加盟商家非法吸收“商家保证金”117.03亿余元,上述所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返还加盟商家的“商家保证金”、赠送货款积分、支付区域经理报酬及公司运营成本等,未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最终造成数万加盟商家的“商家保证金”损失共计63.59亿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关涉案资产。追缴到案的资产将依法移送执行机关,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本案财产刑执行时,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志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各被告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造成全国各地数万加盟商家巨额财产损失,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丨桃渊明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