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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炒股买卖7.8亿!国信证券前员工刚刚被罚

2020-04-10 08:53:36 证券 万元 从业人员

不管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的禁令有多严,总有一些人罔顾法规,违规炒股,而另一方面,近年来,证监会也加大了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监管稽查力度。

2月24日,广东证监局公布了一起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及本人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案件。涉案主角胡剑峰曾在国信证券南海分公司先后担任投顾总监、投资总监、首席投资顾问等职务,而导致其被罚的行为首发在2008年,距今已长达12年。

经查,胡剑峰不仅私下接受4名客户委托买卖股票,5年买卖累计7.83亿元,还从2008年开始利用岳父账户自己炒股,累计成交额高达945.27万元,不过,10多年违规炒股的经历并没有给他带来多少收益,反而亏了30多万,最终还吃了一笔罚款。

70后券商投资总监违规代客理财

5年买卖累计7.83亿元

来了解下事情经过。胡剑峰是一个70后,本科学历,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从业人员信息公示中可以看到,其从2004年就取得了证券从业资格,当时在汉唐证券任职。

2008年7月8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间,胡剑峰在国信证券广东南海分公司任职,先后担任投顾总监、投资总监、首席投资顾问等职务;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胡剑峰先后在兴业证券广东分公司、佛山分公司任投资顾问。而关于其违规代客理财和炒股的事则开始于国信证券任职期间。

来了解下事情经过。

在进入国信证券广东南海分公司6年后,胡剑峰开始私下接受罗某莲、陈某祥、王某良、严某超等四名客户委托买卖股票。

其中,2014年3月4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其利用“罗某莲”普通证券账户及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买入成交金额合计1.95亿元,卖出成交金额合计1.92亿元。根据胡剑峰与罗某莲关于按照“罗某莲”证券账户获利金额的10%获取收益分成的协议,胡剑峰先后两次获取对方支付的收益分成,合计39.5万元。而在其他三个客户的委托中,其均未获取收益分成。

据统计,从2014年-2019年,5年间,胡剑峰共累计买卖股票7.83亿元,获取违法所得合计41.45万元。

此外,在其私下接受上述四人委托买卖证券期间,根据对应证券账户的成交情况,获得交易佣金提成合计1.95万元,亦属违法所得。

利用岳父账户违规炒股10余年

不赚反亏32万元

事实上,胡剑峰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犯的第一个错并不是代客理财,而是违规炒股。

众所周知,根据监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是被禁止的。但是,2008年9月,刚进入国信证券广东南海分公司(当时名国信证券南海大沥证券营业部,后更名)2个月,胡剑峰便开始利用其岳父刘某燊的证券账户炒股,该账户主要通过胡剑峰名下或其管理控制的手机、其办公电脑进行申购新股和决策下单交易。“刘某燊”证券账户主要资金来源及去向均指向胡剑峰。

2008年9月17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11年间,胡剑峰控制使用“刘某燊”证券账户成交金额累计达945.27万,但是其并没有盈利,反而亏损32.33万元。

监管出手罚没近90万元

曾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申辩

广东证监局认为,胡剑峰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罗某莲等四名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获取违法所得合计41.45万元,该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同时,胡剑峰利用岳父“刘某燊”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不过,在此前的很多证券人员违规炒股被罚的案件中,多个当事人都曾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请求减轻行政处罚,本案也不例外。

胡剑峰在陈述申辩中表示,其是基于罗某莲的要求代为买卖证券,罗某莲向其转账的39.5万元系赠款,其已在2016年分三次归还罗某莲合计40万元,实际上没有取得获利。此外,其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承担巨额罚款。

经复核,广东证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理由有四:

1 根据在案证据,胡剑峰及罗某莲均承认曾约定收益分成比例,并且罗某莲按照约定的收益分成比例,向胡剑峰实际支付了39.5万元作为收益分成,胡剑峰关于该笔款项系“赠款”的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

2胡剑峰事后是否退回款项,是其与客户之间的往来,并不影响该收益分成的违法性质及予以追缴的必要性。

3胡剑峰、罗某莲在前期调查中,均确认其在2016年向罗某莲转款合计40万元,并非“退回理财的提成”,而是胡剑峰给罗某莲的借款。

4 家庭经济困难并非法定的减轻处罚事由。

最终,广东证监局对胡剑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给予其警告,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41.45万元,并处以46.45万元罚款,累计罚没近90万元。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屡禁不止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反者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但是,在现实中,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已经成为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屡禁不止。根据基金君不完全统计,去年至少有11家券商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因该原因被罚,涉及东吴证券、方正证券、浙商证券、国盛证券、华安证券、中航证券等多家券商。

而今年才过去2个月,也已经发生了多起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案例。

1 1月7日,证监会官网挂出的一则处罚决定书显示,曾任东北证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的綦韬因违法买卖股票被证监会处罚,合计罚没约140万元。

2 1月29日,香港证监会披露的一则处罚公告显示,根据证监会调查,兴业金融证券有限公司客户主任萧猷华从2014年至2016年约23个月时间内,在没有客户书面委托下替客户炒股,交易金额达16.2亿港元。香港证监会决定暂时吊销其牌照,吊销时间为5个月。

基金君发现,在违规炒股的证券从业人员中,不仅仅有一般的营业部员工,也有一些具有一定职级的券业人,比如曾任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的辛宏文违规炒股三年,获利1093.9万元,最终领下千万罚单,比如国联证券总裁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炒股被“没一罚一”,比如在今年已经领下百万罚单的綦韬也曾是券商的合规部总经理……

事实上,对证券从业人员炒股是否应该一律禁止,业界的看法也存在分歧。2015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曾提出,拟修法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一度引起市场热议。不过,目前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仍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近年来,证监会也加大了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监管稽查力度,基金君也提醒大家,切勿火中取栗,存侥幸心理。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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