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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臂之危与刮骨之痛——华夏银行理财案背后的企业治理症结

2020-02-11 01:26:02 华夏银行 银行 理财产品

来源:北大商业评论期刊


华夏银行“理财门”甚嚣一时。事件概况大抵如下:

部分投资者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购买了一款高收益率的投资产品,这款产品第一期在2012年11月25日到期,但是在到期后投资人本金利息都无法收回,由此导致投资人发生群体聚集事件。事件发生后,华夏银行回应称,该产品并非银行代销,而是理财经理私自出售。目前,上海银监局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这一事件让很多已经和准备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不寒而栗,也让商业银行感受到了某种寒意,实际上,这极有可能是触及银行理财产品诸多问题的冰山一角,轻视不得。

中国信托行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信托行业管理资产规模达到6.3万亿元。业内推测,2013年其中的3.2万亿元信托将迎来兑付时间,诸多问题有集中爆发之忧。更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银行发行的“资金池”运作的理财产品,由于期限错配,要用“发新偿旧”来满足到期兑付,本质上是“庞氏骗局”。

透过华夏银行“理财门”,银行需要反思:银行代销的信托产品出现问题,银行应该承担哪些责任?作为中国七成理财产品的销售者,银行在这些纷繁复杂的问题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本期焦点,我们邀请专家学者共同探讨理财产品背后的银行治理症结。


“庞氏骗局”有引爆之危

周春生 长江学院教授

从信托行业发展的规模看,2010和2011年正是各类银信合作产品尤其是地产信托发行规模膨胀的时间,按照信托产品一般1~3年的期限,2013年将是信托产品集中兑付的时期,未来出现问题的产品或将更多。

股市和宏观经济增速出现明显下滑的2011年,信托产品就已开始频繁出现问题,涉及兑付、信息披露、亏损纠纷等多方面,其中多数纠纷又与银行渠道有关。

对比2011年,2012年信托产品出现问题的频率趋于密集,涉案数额也不断提高。例如2012年6月,中诚信托为山西一家煤炭企业发行的超过30亿元的信托,当事企业遭遇三起诉讼,均与民间借贷有关。这一信托曾通过工行发行,从2012年夏天至今,中诚信托与工行还未商定出如何处置这一规模30.3亿元的信托。信托投向的振富集团的账外民间融资,已经被当地公安局定性为非法集资。本次华夏银行的理财产品纠纷案的社会影响,更超过了以外任何一起。

此次华夏银行的事件对行业而言有标志性的意义:在产品并非银行发行、渠道并非银行代销、高收益(11%~13%)非保本条款、50万元认购门槛等情况下,若仍然需要银行兜底,则会进一步强化社会对银行兜底的预期,对银行甚至所有金融机构是灾难性的冲击,而且会进一步扭曲金融体系风险定价体系。

但毫无疑问,银行员工在银行营业场所出售私单,支行长据传还购买了中鼎产品,华夏银行嘉定支行在这件事中必须承担责任。也正因如此,从法律上讲,银行需要为内控失察而发生的“飞单”行为向投资人作出赔偿。参照香港的“雷曼事件”,银行的赔付比例可能高达60%以上。

目前的情况是,本案中投资人倾向于向银行追讨。实际上,作为中鼎项目的受害人本还可以向本案的首要责任人通商国银以及其他责任人如担保公司、代销公司新湖财富,甚至牵头投资人追偿。

这是银行员工私售“飞单”造成纠纷并爆发的首个完整案例。理性来看,银行最好的出路是与受害人和解,前提是双方均应冷静等待司法机构对中鼎项目定性,且必须区分购买者中哪些是真正的受害人,哪些是参与了分销的牵头投资人,哪些是有风险辨别能力职业投资人,并据此对购买人(投资人)区别处理,这或许是银行方面正在等待的结果。在雷曼迷你债中,65岁以上老年投资人得到的补偿就多一些,有经验的专业投资人则得不到补偿。而任何非理性的做法无疑会加强普通公众“高回报、零风险”的错误投资行为预期,长远看,无论对中国的金融企业,还是对公众都无益处。

理财产品的发行方是所有各种纠纷争议的始作俑者。正如中国银行肖钢董事长所言,这里所涉的理财产品发行行为与“庞氏骗局”无异:目前银行发行的“资金池”运作的理财产品,因期限错配,需“发新偿旧”以满足到期兑付要求,本质上是“庞氏骗局”。所涉的理财产品筹集的资金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发行方无疑应该承担最终的过错责任。现在的问题是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很可能无法全部承担甚至不能承担损失。如果担保方也不能承担相应责任,那么风险损失就必然向商业银行转嫁,从而带来商业银行经营风险。


内控制度有失责之罪

杨志勇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华夏银行案集中反映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问题。问题理财产品为何能够在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顺利销售?利益使然。越是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越愿意销售代理,给商业银行员工私人带来收益也越高。只要这么做能给个人带来高额收益,违规操作也就成为一种可能。问题是,为什么商业银行不能及时制止和发现这样的违规操作?内部控制制度失效显然是最重要的原因

理财产品蓬勃发展,但相应的内部控制度并没有充分跟进。从表面上看,理财产品发行或代理,用的都是外部投资者的钱,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的收益主要来自于手续费,这不同于资产负债业务。因此,更多注重资产安全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更值得深思的是,此次案发不是商业银行自身发现,也不是商业银行监管者发现,而是因理财产品不能到期偿付,投资者利益受损才暴露。如果理财产品能够如期支付,那么问题还能不能暴露出来?可见,华夏银行案只是揭开了理财产品销售冰山之一角。直接涉案的华夏银行是否还有同类问题存在?这除了排查可能有支付风险的理财产品外,华夏银行还应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正常支付但游离在银行监控之外的理财产品。举一反三,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才有可能系统地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的风险才有可能得到有效的防范。

理财产品的担保方没有尽职,也是理财产品能够顺利发行的重要因素。四期入伙计划的钱都没有用到该用的地方,理财产品存在重大破绽,为什么中发担保就没有发现呢?资金保管人竟然罗列根本不存在的监管银行,如“中信银行北京分行”都列入其中,担保方竟然没有发现。

显然,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都会接受问题理财产品或未正式代理的理财产品。此次涉案理财产品的资金保管人是虚构的,相关商业银行并没有作为资金保管人,应该说是审慎的选择。但华夏银行案偏偏就出现了。这与从业者不遵守基本的行业规范和银行内部制度有关。

外部治理有虚设之嫌

马连福 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副院长

在这次华夏银行风波事件中,中鼎基金的发行方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商国银”)通过华夏银行员工销售理财产品,最后无法完成兑付,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事件折射出“影子银行”在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潜在的风险问题,更是暴露出金融机构与“影子银行”之间的公司治理问题。

但这次风波仅是“影子银行”治理风险的冰山一角。“影子银行”通过金融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即使已经完成兑付,其兑付是否来源于金融机构期限错配,以及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到期能否完成兑付,都有待于我们深入考证。但该事件的爆发和社会影响,再一次提示我们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影子银行”公司治理以及规范二者之间的治理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金融机构作为“影子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单位,二者之间实际上已经建立了相互制约的治理关系,即“影子银行”已经成为被治理者,金融机构成为“影子银行”的外部治理者。

作为“影子银行”外部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其外部监管职能和向利益相关者披露信息的职能,防范“影子银行”治理风险。金融机构在代售“影子银行”理财产品时,有责任和义务充分了解理财产品,并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投资项目及潜在的风险和收益,尽职地做到对“影子银行”理财产品监督把关,为投资者资金保值增值负责。同时,“影子银行”在通过金融机构销售其理财产品时,有责任和义务充分说明产品的募资去向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本着诚信审慎的原则使用投资者资金。明确界定金融机构与“影子银行”之间的责权利和风险“防火墙”,能够有效防止“影子银行”治理风险扩散至整个金融体系。

华夏银行风波的始作俑者是中鼎基金的发行方通商国银。2011年1月,以魏小琛为法人代表的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又密集注册了6家有限合伙企业,分别为中鼎元丰、中鼎阳光、中鼎迅捷、中鼎太和、中鼎宝成和中鼎财富通航,均由通商国银管理。在如此短时间内注册大量企业,其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程度之低下是可想而知的,由此带来的风险也是极大的。从这个角度看,华夏银行风波事件的发生也是不可避免的。

麦肯锡的研究报告表明,80%的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其公司治理水平与财务指标至少一样重要。对此次华夏银行风波的深层原因分析,更应该使人们认识到构建和完善“影子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金融机构代销“影子银行”的理财产品时,在看重理财产品对自身盈利贡献的同时,也要考察“影子银行”的治理结构和机制,深入分析“影子银行”的治理风险。

“影子银行”的治理包括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在产品市场、并购市场、资本市场等外部环境不太完善的情况下,“影子银行”的治理应当注重内部治理机制设计,从股东权利保障、董事会建设及功能完善、监事会建设、独立董事引入及经理层的激励和监督等方面入手,为“影子银行”科学决策和业务运营提供保障。在完善“影子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为避免公司治理“形似而神不似”的情况,应进一步明确投资者的收益权和投票权等相关权益,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功能定位,增强各项监督、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以公司治理为核心的“影子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和审计监督体系。


“兜底”处罚有无穷之患

冉学东 华夏时报编委华

夏银行等商业银行之所以忽视内部监管甚至纵容,一个根本原因是违约风险有限。

若华夏银行的声明属实,则银行更多承担内部管理不严的责任,并无兑付义务;即使确为银行代销(我们判断可能性较小),按照投资合同约定,该产品不承诺保本不承诺收益,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但是,在维稳环境和过往案例刚性兑付的背景下,我们不能排除华夏银行最终兜底的可能。即使兜底,假设1.6 亿全部都通过华夏银行的理财经理销售,则对华夏银行2012 年税前利润的影响约为1%。若最终华夏银行不兜底,从声誉风险的角度,“坏名声”可能会影响理财产品短期内的销售,但是从另一个角度,实际上帮助银行排除了部分无视风险、只追求收益的客户,未尝不是一件幸事!

在中国投资市场上每每出现风险后,政府或者机构在维稳和保护自己声誉的压力下,往往最终兜底,这就是刚性兑付,刚性兑付不利于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也不利于机构培养适当的责任意识,最终导致风险在有限的范围内慢慢发酵酝酿,最终将一个有限风险演变成一个系统性风险,影响整个社会金融安全。

若目前不趁违约规模较小的时候破除“刚性兑付、无底线兜底”的神话,则不断被纵容的风险偏好必然继续高涨,最终积重难返,直至金融机构无力兜底的局面,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

拒绝兜底,则相当于刮骨疗伤。监管机构应当借此标志性事件,拒绝由银行兜底,转而通过市场化方式(产品发行方、担保方清偿,抵质押资产处置,所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等)解决。若通过上述方式解决,则短期内会对市场流动性造成冲击。风险警示之下,部分高风险融资项目将难以获得再融资支持,从而导致项目清偿或推动高风险项目融资成本进一步上升。但央行可以运用货币工具平抑金融体系流动性短缺的冲击。

长远而言,拒绝兜底有助于唤醒社会信用风险意识,改善金融产品风险收益不对等的现状,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否则,即便臂上之伤可愈,体内之毒仍会继续蔓延。

编辑:鲍迪克 /刘东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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