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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1-30 04:32:02 股东 股东大会 股份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9:15至2020年1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苏州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38,324,9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77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83,413,3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92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54,911,6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8480%。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2,592,8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32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2,592,8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325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8,324,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92,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鑫创展控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92,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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