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迅速发展壮大,日益成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本专题将从信评的视角对金融控股公司展开研究,主要包括上、中、下三篇。上篇主要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运行情况及分类作出分析;中篇和下篇主要针对金融控股公司中信用风险相对较高的民营金融控股公司,抽丝剥茧其信用评价思路。
本篇为上篇,主要结论如下:
1、虽然我国已经开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进行探索,出台相关监管政策,但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仍有待进一步完善。未来随着进一步细化的监督管理办法的施行,各类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手段将逐步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健康规范发展的外部监管环境将更加有利。
2、相比于中央系和地方系金融控股公司,受融资成本较高影响,民营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偏好相对较高,追求相对高收益资产及业务;由于投资结构相对复杂,部分投资对应的底层资产信息难以掌握;同时民营金融控股公司股东支持力度相对较弱,资本规模相对较小,在其出现信用风险时或难以给予流动性支持。
一、金融控股公司整体运行情况(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我国尚未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严格定义,目前使用较为普遍的界定来自于国际金融集团联合论坛2012年发布的《金融集团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受监管的银行业、证券业或保险业中,实质性地从事至少两类金融业务,并对附属机构有控制力和重大影响力的所有集团公司”。考虑到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特点,以及当前国内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属性的复杂性,为了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国内一些学者认为“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金融租赁等两个或两个以上金融领域拥有牌照、实际经营或者实际控制该金融机构的金融集团,都属于金融控股公司”。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经历了由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到开展综合经营试点的发展历程,在此期间,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也历经了三个阶段:1993年以前的萌生阶段、1993年至2003年整顿金融秩序下的基本停滞阶段和2004年以来分业监管下的综合经营试点探索阶段。
1、1993年以前的萌生阶段
改革开放初期,工、农、中、建组建恢复,经营范围以固定分工的方式划分。1980年,随着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相继出台,各家国有银行开始陆续以全资或参股的形式设立了大量金融信托机构,银行与信托业务开始融合发展。1986年以后,各家银行逐渐突破分工界限,纷纷涉足证券业务,并向保险、投资、地产等业务领域扩展,形成了混业经营的模式,也在实际意义上成为了金融控股公司。
这一阶段对于混业经营的探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系统的运行效率,但是,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法律和监管制度的缺失,金融机构缺乏有力的风险约束,逐渐引发了金融秩序的混乱、金融风险加大。如1992~1993年间,全国掀起了一股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信贷资金大量通过同业拆借涌入证券市场,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和效率低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从1993年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也随之受到较大影响。
2、1993年至2003年的基本停滞阶段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在人、财、物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随着《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保险法》相继颁布实施,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格局确立。至2003年原银监会的成立,“一行三会”体制基本确立,标志着分业监管体制基本形成。整体来看,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对于维护金融稳定、规范金融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受分业经营的探索与限制,此阶段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3、2004年以来的综合经营试点探索阶段
随着全球范围内金融业综合化经营逐渐成为趋势,我国自2004年以来开始逐步稳妥地推进综合经营试点工作。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大型金融机构开始综合经营的尝试。2008年,《金融业发展与改革“十一五”规划》中指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并鼓励金融机构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开展跨产品、跨市场和跨机构等创新活动”。
在这一阶段,随着综合经营试点的推进,以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或大型央企为核心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开始在我国出现。2007年起地方金控平台逐渐兴起,2015年在国企改革的推动下,五家省级金融控股集团挂牌成立,地方金控公司呈爆发式增长。2008年前后,民营资本开始向金融业渗透,一批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相继成立,其通过收购兼并子公司等方式不断拓展资产及业务规模。2013年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一批互联网巨头亦涉足金融领域,取得多个金融牌照,形成互联网金融集团。
(三)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政策梳理此前,在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呈现出“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局面,且存在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的现象。原银监会、证监会和原保监会分别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相关股东提出了监管要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这三家金融控股公司受到国务院、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多家监管机构的多头监管,无明确的监管主体;而此前对于部分地方系金融控股公司以及民营系、互联网系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几乎处于真空状态。
近年来,随着金融控股公司在数量和规模上的快速扩张,我国已经开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进行探索。2017年11月,国务院成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旨在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其中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等的规制建设,其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此次机构设置是一项加强金融统一监管的顶层制度安排。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起草制定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19年7月发布,“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明确该类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并对监管细则作出进一步约定。而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具体实施细则由金融监管部门另行制定。整体来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已较此前有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类型较多,仍需进一步细化各类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和权责分工体系。
总体来看,我国已经开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进行探索,出台了相关监管政策,但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仍需进一步完善。未来随着进一步细化的监督管理办法的施行,各类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手段将逐步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健康规范发展的外部监管环境将更加有利。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分类及特点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迅速发展壮大,其业务领域多元、资产规模庞大、组织架构复杂,日益成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从法律意义上给予金融控股公司明确定义,本文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主要依据开篇的国内某些学者有关金控公司的定义。
根据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属性的不同,本文将我国目前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分为四大类,即中央系、地方系、民营系和互联网系。
(一)中央系金融控股公司中央系金融控股公司中,根据其母公司属性的不同,又可划分为金融系和产业系。
1、金融系
目前国内金融系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包括银行系和非银金融系。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以五大国有银行和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为代表。银行系金控公司在资产规模、金融牌照获得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五大国有银行已基本形成了以银行为主体,业务范围涵盖保险、证券、基金、期货、金融租赁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非银金融系金融控股公司以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代表。其中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早在2002年已被国务院批准为金控试点,发展时间较早、政策支持力度较大,业务领域广泛,规模庞大,治理机制成熟;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控股转型虽然起步时间相对较晚,但在牌照取得和规模扩张等方面,同样发展迅速。
2、产业系
产业系金融控股公司很多是产融结合的形式,目前在国资委管理的众多央企中,约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企业在不同程度上涉足金融业。产业系央企参与金融控股公司,一方面是由于其拥有资金优势,可以满足发展金融业的资本要求;另一方面,采取产融结合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央企自身的融资成本,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目前产业系金融控股公司包括招商局、中石油、中海油、国网英大等,以中石油为例,其持股的金融牌照包括银行、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
(二)地方系金融控股公司2007年起地方金控平台兴起,2015年呈爆发式增长,目前地方金控平台几乎已覆盖全国各个省份。由于在区域性资源支持和本地化特色业务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地方系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能够聚集区域内较优质的金融资源、获得较为齐全的金融牌照,区域竞争优势明显。目前大多数地方系金融控股公司属于产融结合类型,在实际经营中兼顾金融板块和产业板块。实践中,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已探索出多种路径:一是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础,改组整合为金融控股公司,如上海国际集团于2000年基于原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组建而成、杭金投于2012年由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组建而成;二是以地方大型实业企业为龙头,投资控股参股金融企业,形成金融控股集团,如泰达控股;三是以地方国有资产投融资平台为主体,整合国有金融资产形成金融控股公司,如上海国资、新疆新业等。
(三)民营系金融控股公司2008年前后,民营资本开始向金融业渗透,一批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相继成立。近年来,民营金控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以“明天系”“复星系”“泛海系”“中植系”等为代表的大型民营金控集团。民营金融控股公司主要由民营企业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型金融机构而形成,一方面由于在传统主业下滑和银行惜贷的背景下,寻求产业转型或实现产融结合,完善公司业务体系;另一方面通过参与金融业务,可为融资提供便利,降低资金运营成本,需求新的利润增长来源。
随着业务范围和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民营金控在获得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效益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了监管空白下的风险隐患。资金脱实向虚、抽逃资本、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正当关联交易、过度举债、公司治理不健全等问题逐渐暴露。民营金控将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点。
(四)互联网系金融控股公司近年来,国内的互联网公司也开始了针对金融领域的全方位布局。目前三大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腾讯、百度已发展为握有金融牌照数量最多的互联网公司,成为金融业的新兴力量。互联网公司凭借其在电商方面的优势切入金融行业,一方面能够发挥自身在场景、账户、流量、数据、技术等多方面的优势,掌握用户的各项数据信息,提高客户黏性,防止用户流失;另一方面有助于降低其降低金融业务交易成本,提高盈利水平。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覆盖面广、使用率高的特点,目前互联网金控亦成为重要的金融机构,一旦发生风险,导致的后果将比传统金融控股公司更为严重,风险隐患较大。在目前监管缺失的背景下,监管层逐渐高度重视对于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以中债资信覆盖的有公开经营、财务数据的中央系金融控股公司、地方系金融控股公司和民营系金融控股公司(互联网金控公司公开发债企业较少)为样本,对主要的可量化评价要素进行对比发现:相比于中央系和地方系金融控股公司,受融资成本较高影响,民营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偏好相对较高,追求相对高收益资产及业务;由于投资结构相对复杂,部分投资对应的底层资产信息难以掌握;同时民营金融控股公司股东支持力度相对较弱,资本规模相对较小,在其出现信用风险时或难以给予流动性支持。如何识别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信用风险,中篇和下篇研究将重点对其信用评价思路做出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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