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是2018年8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时间是2019年1月1日,其中一共包括九个税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而前面四项税目并入综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又有需要特殊计算的税目: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需要按收入比例扣除20%的费用后,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入综合所得。
2,稿酬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以上三项需要按收入特殊计算应纳税额的项目,最后都要并入综合所得,按年扣除6万后的余额,按3%~45%超额累计税率计算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工资薪金外,其他三项综合所得(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在取得收入进行预申报时,适用税率都是20%,税率较高,对于有此几项收入的人来说(只要不是非常高的)一般都会在预申报时,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多缴纳的税款只有在年末汇算清缴时,申请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在并入综合所得时都是按各个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并入额,不是直接按各个项目的收入总额直接并入计算。
新个税法免税规定包括10项: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减税包含两条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个税法的实施对于收入在中低阶段的人而言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对于有多项高收入人群而言,个税税负是加重了的,像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收入,以前即便这几项收入再高,个税税负也不会超过20%,但是如今并入综合所得后,适用的是超额累计税率,税负最高可达45%,对于此类收入非常高的人而言,税负增加是明显的,不过国家如此调整也是有道理的,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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